環保部下一步工作安排:窺大氣治污新動向-萬邦清源技術指導
2019-2-17 13:45:15 點擊:
環保部長陳吉寧6月2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向大會作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反饋報告 (下稱“報告”)時表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以來,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強化制度建設,狠抓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努力構建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環保部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治理新格局。
不難發現,環保部誓言將在既定的工作路徑上不斷深耕,其中將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置于首位確屬明智,這顯示了其對大氣污染的根本原因并不回避的態度,應該說,只有在這樣的態度前提下,我們才可能在不斷應對大氣污染存量治理和增量減排過程中,實現清潔大氣環境的最終目標。
環保部部長陳吉寧6月2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向大會作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反饋報告 (下稱“報告”)時表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以來,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強化制度建設,狠抓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努力構建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環保部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治理新格局。
據記者了解,前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指的是2014年5月至9月間,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共41人組成5個檢查組分赴10省(市)進行的檢查。重點檢查了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同時還委托其他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檢查。
該次執法檢查于2014年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并于當年10月29日向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執法檢查報告,其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曾引起高度關注。
根據當時的執法檢查報告,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五點主要問題:一是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主要源于產業結構不合理及能源結構不合理;二是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門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環保執法不到位、基層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等問題突出;三是部分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不落實。存在部分企業以“一來就停,一走就排”等方式應付和逃避執法監管的現象;四是應對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的工作措施不完善,如缺乏區域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的統一規劃,車用燃油品質、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保、能耗的標準不一等;五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如防治大氣污染的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不完善,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預防等。
而此次環保部部長的報告,則是在時隔整整8個月后,向大會展示環保部應對執法檢查組反映出現問題的反饋情況。在這樣一份看似是環保部部門自身工作總結的“成績”匯報中,也許容易對外造成“在大氣污染形勢依然嚴峻的形勢下前來邀功”的誤解。
但記者以為,切莫對此報以這類苛責,畢竟,對于一項污染治理取得的階段性工作總結,能夠對后續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并實現根治形成有效引導。在記者看來,對報告中呈現的一些環保部努力促成的工作實施亮點,有必要加以梳理并引起關注。
首先,有目共睹的是,2014年我國的空氣質量踐行了“總體改善”的路徑:實施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74個城市PM2.5年均濃度為6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PM2.5年均濃度同比下降12.3%、10.4%、10.6%。想必這是公眾最想了解到的情況。實際上,公眾的直觀感受也客觀地反映在了污染數據的下降上。其次,根據報告,環保部采取的主要措施直接對應了此前執法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這顯然有助于解決問題,并形成制度性安排:包括落實政府治污責任,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出臺配套政策,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健全協作機制,推進區域聯防聯控;嚴格監督管理,堅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加強科技研發,提高大氣污染防止支撐能力等五個方面。第三,報告在環保部的工作進展方面,同樣給予了 “積極”的評價:一是產業結構逐步升級,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二是煤炭清潔化利用逐步推進,能源結構進一步優化;三是完成總量減排等重點任務,大氣污染排放進一步降低;四是統籌“車油路”,機動車污染防治穩步推進;五是檢測預警體系進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得到提升;六是區域協作穩步推進,圓滿完成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任務。不難發現,報告試圖對外呈現出一幅環保部門應對大氣污染形勢日趨嚴峻下的積極工作景象。事實上,其中反映的一些工作內容我們予以肯定,但不可不說的是,一些污染嚴重區域的大氣質量改善,仍有很長的道路要走,特別是在能源結構優化和產業結構升級方面,記者認為,這該是影響空氣質量最為關鍵的內容。不妨通過環保部承諾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一窺大氣污染治理的新動向。
根據報告要求,下一步將進一步推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進一步推動重點行業綜合整治;進一步嚴格監督考核;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進一步深化區域協作;進一步強化科技支撐。
對此解讀不難發現,環保部誓言將在既定的工作路徑上不斷深耕,其中將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置于首位確屬明智,這顯示了其對大氣污染的根本原因并不回避的態度,應該說,只有在這樣的態度前提下,我們才可能在不斷應對大氣污染存量治理和增量減排過程中,實現清潔大氣環境的最終目標。
不難發現,環保部誓言將在既定的工作路徑上不斷深耕,其中將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置于首位確屬明智,這顯示了其對大氣污染的根本原因并不回避的態度,應該說,只有在這樣的態度前提下,我們才可能在不斷應對大氣污染存量治理和增量減排過程中,實現清潔大氣環境的最終目標。
環保部部長陳吉寧6月2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向大會作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反饋報告 (下稱“報告”)時表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以來,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強化制度建設,狠抓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努力構建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環保部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治理新格局。
據記者了解,前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指的是2014年5月至9月間,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共41人組成5個檢查組分赴10省(市)進行的檢查。重點檢查了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同時還委托其他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檢查。
該次執法檢查于2014年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并于當年10月29日向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執法檢查報告,其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曾引起高度關注。
根據當時的執法檢查報告,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五點主要問題:一是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主要源于產業結構不合理及能源結構不合理;二是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門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環保執法不到位、基層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等問題突出;三是部分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不落實。存在部分企業以“一來就停,一走就排”等方式應付和逃避執法監管的現象;四是應對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的工作措施不完善,如缺乏區域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的統一規劃,車用燃油品質、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保、能耗的標準不一等;五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如防治大氣污染的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不完善,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預防等。
而此次環保部部長的報告,則是在時隔整整8個月后,向大會展示環保部應對執法檢查組反映出現問題的反饋情況。在這樣一份看似是環保部部門自身工作總結的“成績”匯報中,也許容易對外造成“在大氣污染形勢依然嚴峻的形勢下前來邀功”的誤解。
但記者以為,切莫對此報以這類苛責,畢竟,對于一項污染治理取得的階段性工作總結,能夠對后續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并實現根治形成有效引導。在記者看來,對報告中呈現的一些環保部努力促成的工作實施亮點,有必要加以梳理并引起關注。
首先,有目共睹的是,2014年我國的空氣質量踐行了“總體改善”的路徑:實施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74個城市PM2.5年均濃度為6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PM2.5年均濃度同比下降12.3%、10.4%、10.6%。想必這是公眾最想了解到的情況。實際上,公眾的直觀感受也客觀地反映在了污染數據的下降上。其次,根據報告,環保部采取的主要措施直接對應了此前執法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這顯然有助于解決問題,并形成制度性安排:包括落實政府治污責任,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出臺配套政策,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健全協作機制,推進區域聯防聯控;嚴格監督管理,堅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加強科技研發,提高大氣污染防止支撐能力等五個方面。第三,報告在環保部的工作進展方面,同樣給予了 “積極”的評價:一是產業結構逐步升級,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二是煤炭清潔化利用逐步推進,能源結構進一步優化;三是完成總量減排等重點任務,大氣污染排放進一步降低;四是統籌“車油路”,機動車污染防治穩步推進;五是檢測預警體系進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得到提升;六是區域協作穩步推進,圓滿完成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任務。不難發現,報告試圖對外呈現出一幅環保部門應對大氣污染形勢日趨嚴峻下的積極工作景象。事實上,其中反映的一些工作內容我們予以肯定,但不可不說的是,一些污染嚴重區域的大氣質量改善,仍有很長的道路要走,特別是在能源結構優化和產業結構升級方面,記者認為,這該是影響空氣質量最為關鍵的內容。不妨通過環保部承諾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一窺大氣污染治理的新動向。
根據報告要求,下一步將進一步推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進一步推動重點行業綜合整治;進一步嚴格監督考核;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進一步深化區域協作;進一步強化科技支撐。
對此解讀不難發現,環保部誓言將在既定的工作路徑上不斷深耕,其中將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置于首位確屬明智,這顯示了其對大氣污染的根本原因并不回避的態度,應該說,只有在這樣的態度前提下,我們才可能在不斷應對大氣污染存量治理和增量減排過程中,實現清潔大氣環境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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